商业秘密被他人独立研发获得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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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通过独立研发获得了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独立研发抗辩的要点:

1. 独立完成:被诉侵权人必须证明其技术信息是通过独立研发获得的,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2. 时间要素:被诉侵权人的研发时间早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形成时间,或者独立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研发记录: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证据

重要限制:

如果被诉侵权人最初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是通过独立研发获得的,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主张独立研发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研发过程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重视研发记录的管理,保留完整的研发过程文档,以备在纠纷中证明独立研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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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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