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包括: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商业秘密、返还商业秘密载体、销毁侵权产品等。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罚款。违反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张泽生律师强调,行政保护虽然不能获得民事赔偿,但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为后续民事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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