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一、级别管辖
一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第一审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特殊管辖规则
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
员工在任职期间复制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正当职务行为,但离职后非法披露、使用,该复制行为转变为侵权行为,复制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结果发生地限制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销售地不作为管辖连接点
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销售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起诉前应准确判断管辖法院,选择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管辖法院起诉。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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