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关系到权利人能否有效证明侵权事实。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
商业秘密特殊规定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
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时间要求
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提出。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如不立即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三、证据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身份、被保全的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保全措施等。
初步证据
证明商业秘密存在、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担保
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担保。
四、证据保全的方式
现场查封扣押
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设备、文件等进行查封、扣押。
电子数据保全
对电脑、手机、云盘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封存。
账簿资料保全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五、申请保全的证据类型
商业秘密载体
技术图纸、设计文档、配方资料等。
侵权证据
侵权产品、生产设备、销售记录等。
损害赔偿证据
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
六、证据保全的执行
紧急情况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保全时,应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见证人在场。
七、违反保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密措施要求,擅自披露在诉讼中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张泽生律师提醒: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灭失。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证据保全方案。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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