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涉及技术信息认定、侵权比对等专业问题。
一、鉴定的类型
秘密性鉴定
鉴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否具备秘密性。
同一性鉴定
鉴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损失鉴定
鉴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定资质
应选择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或法院指定
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三、鉴定的申请
申请时间
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申请材料
包括:鉴定事项、理由、初步证据等。
四、鉴定材料的要求
权利人提交
权利人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构成商业秘密的载体。
被申请人提交
被申请人可提交被诉侵权信息的技术资料进行比对。
五、鉴定程序
材料交换
鉴定前应组织双方交换鉴定材料。
保密措施
鉴定过程中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二次泄露。
现场勘验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验。
六、鉴定意见的审查
资质审查
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
程序审查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内容审查
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明确。
七、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不明确的,可申请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有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问题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八、辩护律师委托鉴定的性质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将涉案材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的行为,系其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
张泽生律师提醒:司法鉴定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参与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有利于己方。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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