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需要准确把握认定标准。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
2020年司法解释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恶意侵权”的认定
主观恶意
侵权人明知是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应知而不知
因重大过失不知道是商业秘密而侵犯。
重复侵权
再次侵犯同一商业秘密。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损失较大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较大。
重大不利影响
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危害公共利益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侵权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具体情形的认定
侵权规模
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金额。
侵权持续时间
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
侵权地域范围
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
侵权手段
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举证要点
恶意证据
证明侵权人明知或应知的证据。
严重情节证据
证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
损失证据
证明损失数额的证据。
六、倍数确定
一至五倍
根据侵权情节在一至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量
综合考量恶意程度、情节严重性等因素。
合理确定
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倍数。
张泽生律师提醒: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权利人的重要制度,但认定标准严格,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主张。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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