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相应保密措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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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包括:(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场所或进行区分管理;(四)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六)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保密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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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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