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即该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信息必须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即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即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张泽生律师提醒:实务中很多企业败诉的原因在于保密措施不到位。建议企业建立分级保密制度,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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