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两方面。
一、权利主体(原告)
1. 商业秘密所有人
商业秘密所有人是最常见的原告,包括:
– 原始取得商业秘密的企业
– 通过许可合同受让取得商业秘密的企业
2. 被许可人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在权利人不起诉时自行起诉
–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需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
3. 自然人作为原告
自然人也可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并提起诉讼。
二、责任主体(被告)
1. 直接侵权人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包括:
– 员工、前员工
– 竞争对手
– 合作方
2. 共同侵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
3. 单位犯罪中的被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成为被告人。
三、诉讼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 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承继诉讼
– 被告分立、合并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可被追加
– 可申请追加共同侵权人为被告
四、诉讼时效与主体资格
注意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应全面审查可能的侵权主体,一次性起诉所有责任主体,避免遗漏。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