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遵循一般侵权管辖规则,同时有一些特殊规定。
一、基本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管辖连接点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1. 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一般不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 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
3. 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受理
五、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技术秘密案件可由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六、跨区域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七、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八、管辖权异议
被告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九、常见管辖问题
1. 员工在任职地复制商业秘密,复制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2.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
3. 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张泽生律师提醒:权利人起诉时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条款,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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