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要技术查明手段。
一、可申请鉴定的专门事项
1. 商业秘密的认定
– 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 经营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 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2. 侵权比对
–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 是否构成实质相同
3. 损害赔偿
–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评估
– 侵权获利审计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1.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2.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3.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需经法院质证)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
2. 鉴定程序合法性
3. 鉴定材料真实性
4. 鉴定方法科学性
5. 鉴定意见结论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采信
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直接采纳刑事案件鉴定意见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如果鉴定意见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院直接采纳该鉴定意见有利于确保与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案例二:人脑不能作为技术秘密载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以人作为载体、以储存于人脑中的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因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涉密信息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六、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说明充分理由。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诉讼中申请鉴定时,应选择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机构,并确保送鉴材料与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一致。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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