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性侵权,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重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惩罚性赔偿、合理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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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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