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必要条件,证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是权利人的重要举证责任。
一、合理保密措施的法律意义
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合理性判断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应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
可识别程度
保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可识别的,能够起到保密效果。
对应程度
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相对应,针对商业秘密采取。
三、常见的保密措施类型
合同约定
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制度规定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
场所管理
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载体管理
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
设备管理
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措施。
人员管理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四、不同类型信息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
对技术图纸、配方资料等采取物理隔离、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
经营信息
对客户名单、报价策略等采取权限控制、文档管理、保密协议等。
五、保密措施的完善建议
制度层面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协议层面
与员工、合作伙伴签订完善的保密协议。
技术层面
采取与信息重要性相适应的技术防护措施。
管理层面
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强化保密意识。
六、保密措施不足的情形
仅有笼统规定
仅在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无对应措施
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缺乏对应性。
形式化措施
保密措施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实际保密效果。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体系,确保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具有对应性,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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