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
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一,保密制度文件。如保密规章制度、保密手册、保密协议范本等。
第二,合同约定。如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与外部合作方签订的保密条款等。
第三,物理管理措施。如涉密区域的访问控制、门禁系统、监控设施;涉密文件的管理制度等。
第四,技术保护措施。如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权限控制、文件加密、网络隔离等。
第五,保密标识。如在涉密文件、资料上标注”保密”字样或保密等级。
第六,培训记录。如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的记录、培训签到表等。
张泽生律师强调,企业平时应当注意完善保密制度建设,保存各类保密管理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