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确定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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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原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的主体,包括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合法受让人、许可使用人等。在实务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合法权利,包括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二是商业秘密的共有权人原则上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应当通知其他共有权人;三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时也可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完整梳理商业秘密的权利来源,准备充分的权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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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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