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收集程序。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封存。
第二,完整性校验。对于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三,鉴定审查。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的,可以委托鉴定。
第四,综合认定。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当结合存储介质扣押、封存状态,完整校验值,比对电子数据哈希值等进行判断。
张泽生律师提醒,电子数据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类型,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应当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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