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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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审查以下方面:

第一,不正当手段的种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手段的不正当性。认定”不正当手段”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行业惯例的方式;行为人是否超越了合法获取信息的范围。

第三,获取行为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实际获取了商业秘密,包括:通过物理手段获取(如复制、拍摄、窃取文件等);通过电子手段获取(如入侵系统、下载数据等);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如卧底、间谍活动等)。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行为人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电子日志、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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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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