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同时进行,但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申请中止民事诉讼。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协调刑民交叉问题,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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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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