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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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能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而产生,处理两者关系是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一、刑民并行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同时进行,互不影响。

二、刑民交叉的处理

1. 刑事优先原则(特定情形)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2. 刑事裁判的预决效力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证据的相互借用

1. 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

2. 行政认定的预决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对于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或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

四、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 并行主张
权利人可以同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 民事赔偿优先
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因刑事处罚而免除。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各地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实践。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处罚决定的预决效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文案:法院对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二: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
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根据情况选择刑事报案、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也可同时进行。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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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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