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期限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秘密性质决定期限:保密期限应当与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核心技术的保密期限可以较长;(二)在职期间保密义务: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受期限限制;(三)离职后保密期限:离职后的保密期限可以约定,但不宜过长,建议核心商业秘密约定3-5年,一般商业秘密约定1-2年;(四)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可以约定保密期限持续到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为止;(五)合理性考量:过长的保密期限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以期限为限;(六)分段约定: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约定不同的保密期限;(七)续期机制:可以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前的续期通知机制;(八)与竞业限制期限区分:保密期限与竞业限制期限是不同概念,不应混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确认了签订保密协议是保密措施的一种形式。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保密期限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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