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对供应商的保密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供应商评估:在选择供应商时评估其保密能力和保密管理水平;(二)保密协议前置:在与供应商开展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最小化披露:仅向供应商提供实现合作目的所必需的信息,避免过度披露;(四)信息披露审批:建立向供应商披露商业秘密的审批程序;(五)保密标识:对提供给供应商的涉密技术资料、图纸等进行密级标识;(六)使用限制约定:约定供应商仅能将涉密信息用于为委托方提供服务的特定目的;(七)技术隔离:对核心技术进行分解,供应商仅接触必要部分;(八)现场管理:必要时对供应商的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检查;(九)违约责任:明确供应商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十)终止后处理:约定合作终止后供应商对涉密信息的处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确认了对供应商提出保密要求是保密措施。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供应商保密管理方案,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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