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交叉与衔接:(一)信息属性重合:企业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数据信息可能同时构成受数据安全法保护的数据或重要数据;(二)保护措施互补:数据安全法要求采取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密、去标识化等技术措施,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措施高度重合;(三)合规要求叠加: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重要数据跨境需遵守《数据安全法》的安全评估要求;(四)制度体系融合: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保密与数据保护制度框架,将商业秘密保护要求融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五)主管部门协调:商业秘密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数据安全由网信部门主管,企业应当做好与多个部门的合规对接。张泽生律师作为企业合规师,可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安全法的有机衔接,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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