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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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持续性侵权行为中,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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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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