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
一、权利基础抗辩
1. 商业秘密不存在
– 信息属于公知技术
– 信息缺乏秘密性
– 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
2. 商业秘密不完整
– 信息不符合商业价值要件
– 信息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侵权事实抗辩
1. 未实施侵权行为
– 未接触商业秘密
– 未使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信息
2. 信息来源合法
– 独立开发研制
– 反向工程获取
– 合法受让取得
3. 未采取不正当手段
– 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
三、因果关系抗辩
1. 损失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
– 损失系其他原因造成
– 损失系市场因素导致
2. 损失计算不当
– 计算方式不合理
– 计算基数错误
四、法律程序抗辩
1. 管辖权异议
– 法院无管辖权
– 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2. 诉讼时效抗辩
– 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 被告未放弃时效抗辩权
3. 主体不适格
– 原告不是权利人
– 被告不是侵权人
五、赔偿数额抗辩
1. 损失未实际发生
2. 损失计算方式不当
3. 被告未获利或获利较少
4.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张泽生律师提醒:被告应在答辩期内全面提出抗辩,避免因遗漏抗辩理由而承担不利后果。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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