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抗辩是指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信息来自公有领域,不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被告主张公有领域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或属于行业通用知识、技术等。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中,法院会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具体化分析,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与公有领域信息无法区分,可能导致整体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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