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电子邮件证据的运用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即证明电子邮件确为发送人所发送,而非伪造或篡改;二是电子邮件的关联性,即电子邮件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三是电子邮件的完整性,即电子邮件应当完整呈现,包括附件;四是电子邮件的保全,即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定电子邮件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的采信需要综合考量邮箱的归属、邮件的流转过程、邮件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因素。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使用企业邮箱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并保留完整的邮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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