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要件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要环节,权利人需证明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接触其商业秘密。
一、”接触”要件的法律意义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接触加实质相同”是认定侵权的基本规则。权利人需证明:
1. 侵权人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或机会
2. 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二、证明”接触”的证据类型
1. 劳动关系证据
– 劳动合同
– 任职文件
– 工作职责说明
– 考勤记录
2. 工作内容证据
– 项目参与文件
– 工作邮件
– 会议记录
– 工作报告
3. 保密义务证据
– 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
– 员工手册
– 保密培训记录
4. 技术接触证据
– 系统登录日志
– 文件访问记录
– U盘使用记录
– 打印记录
5. 客户接触证据
– 客户拜访记录
– 业务往来邮件
– 订单记录
三、”接触”的方式
1. 直接接触
员工、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接触商业秘密。
2. 间接接触
通过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如通过他人介绍获得。
3. 推定接触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推定存在接触,如员工负责的业务与商业秘密高度相关。
四、举证注意事项
1.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应能证明侵权人在特定时间、条件下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2. 证据的充分性
单一证据可能不足,应形成证据链。
3. 保密措施与接触的关系
保密措施限制的接触范围越小,越能证明特定人员有机会接触。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存员工工作记录、系统登录日志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接触”要件。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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