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在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密措施包括:对商业秘密证据进行编号、标注密级;限制查阅、复制的范围;庭审中涉及商业秘密时不进行公开直播或录像等。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诉讼中应当积极申请保密令,并在庭审质证时注意控制商业秘密的披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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