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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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实质上相同的相关事实: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相同;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实质相同且被诉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举证责任的转移意味着,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证明被诉侵权信息来源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维权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载体、被告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相似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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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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