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加相似”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重要认定规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基础。
一、”接触加相似”规则的含义
规则内容
权利人证明被申请人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且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则推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
举证责任转移
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申请人,由其证明合法来源。
二、”接触”的认定
接触渠道
证明被申请人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渠道或机会。
接触程度
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
职务关联
员工因职务关系接触商业秘密。
三、”接触”的常见情形
员工、前员工
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商业秘密。
合作方
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商业秘密。
技术交流
参加技术交流、会议等接触商业秘密。
偶然获取
偶然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
四、”相似”的认定
相同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完全相同。
实质相同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在核心技术、关键特征等方面实质相同。
实质相同的判断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判断。
五、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举证
1. 证明商业秘密存在
2. 证明被申请人有接触渠道
3. 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被申请人举证
证明被诉侵权信息有合法来源,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
六、被申请人的抗辩
独立开发
被诉侵权信息系独立开发。
反向工程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
公知技术
被诉侵权信息属于公知技术。
合法许可
通过合法许可获得。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注重收集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如工作记录、系统日志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