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实务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一、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1. 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
2. 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3. 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4. 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 证明被诉侵权信息有合法来源
2. 证明存在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二、商业秘密成立的举证
秘密性举证
权利人应证明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的内容、形成过程、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价值性举证
权利人应证明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研发成本、预期收益、竞争优势等。
保密措施举证
权利人应证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技术防护措施等。
三、侵权行为的举证
接触+相似规则
权利人证明:1.被申请人有渠道接触商业秘密;2.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则推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
实质相同的认定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考虑异同程度、是否容易想到、用途差异、公知信息等因素。
四、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
被申请人可举证证明: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取得许可等。
不构成实质相同抗辩
被申请人可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区别。
五、举证责任转移
初步证据后转移
权利人提供接触和实质相同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举证不能
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法院可认定侵权成立。
六、证据妨碍规则
2020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但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
拒不提供的后果
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张泽生律师提醒: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较为复杂,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收集和整理证据,确保举证充分。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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