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罚款标准:
| 情节 | 罚款金额 |
|——|———-|
| 一般情节 |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情节严重的认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1. 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
2. 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内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1. 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责令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载体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
3. 责令侵权人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
4. 责令侵权人清除其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其他责令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同时考虑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两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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