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1. 持续时间: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2. 合理期限:如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赔偿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1. 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 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 法定赔偿: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责任:
1. 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 消除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3. 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
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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