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能否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申请证据保全,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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