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谁是适格原告?

·

·

根据司法实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授权的商业秘密被许可人、被授权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母公司与子公司约定共享商业秘密的,两公司均系共同权利人。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确认诉讼主体资格,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