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胁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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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权利人或其员工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的认定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被胁迫的主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合法持有人;二是胁迫的内容包括以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破坏财产等方式进行威胁;三是被胁迫者在胁迫下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胁迫行为可能表现为竞争对手以举报税务问题、环保问题等相威胁,迫使企业交出技术秘密;也可能表现为内部人员以公开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等相要挟,索取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是,胁迫不以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为要件,只要胁迫行为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侵权。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应急预案,在遭遇胁迫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注意保存通话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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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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