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利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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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是指通过利益引诱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利诱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以金钱报酬为诱饵,引诱权利人的员工、合作方等披露商业秘密;二是以股权、期权等长期激励为条件,换取商业秘密的提供;三是以提供高额薪酬、豪华待遇等为诱惑,吸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并带来商业秘密。在认定”利诱”时,法院重点审查利诱行为与商业秘密获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利诱的程度是否达到违反商业道德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以高额报酬利诱员工携带原单位商业秘密入职新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建立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从正面激励和反面约束两个维度防范利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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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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