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他人使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独立侵权行为类型。根据司法实践,”允许他人使用”的认定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存在合法获取途径(如基于劳动合同知悉);二是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三是该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实践中,常见的”允许他人使用”情形包括:员工将原单位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合作方将获知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离职员工将保密信息带入新单位使用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允许他人使用”不以行为人自身是否直接使用为要件,只要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以防止商业秘密被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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