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允许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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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他人使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独立侵权行为类型。根据司法实践,”允许他人使用”的认定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存在合法获取途径(如基于劳动合同知悉);二是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三是该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实践中,常见的”允许他人使用”情形包括:员工将原单位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合作方将获知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离职员工将保密信息带入新单位使用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允许他人使用”不以行为人自身是否直接使用为要件,只要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以防止商业秘密被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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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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