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基本责任形式,但具体期限需要综合考量。
一、停止侵害的判令内容
停止使用
禁止继续使用商业秘密。
停止披露
禁止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
停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商业秘密的产品。
二、停止侵害的期限
一般规则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期限限制的例外
如果判决停止侵权的时间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以在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期限确定的考量因素
商业秘密的类型
技术秘密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失效,经营秘密可能因市场变化而丧失价值。
信息更新周期
某些行业的客户信息更新较快,期限可相应缩短。
竞争优势保持时间
应考虑权利人保持竞争优势的合理期限。
四、经营信息的特殊处理
客户名单的特殊性
与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相比,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几乎不存在因技术进步而使相关公众合法自然知悉的情况,但永久禁止使用可能限制正当竞争。
平衡利益
法院可能参照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二年),酌定停止使用经营信息的期限。
五、期限届满后的义务
仍负保密义务
即使停止侵害的期限届满,如果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侵权人仍负有不得披露的义务。
权利人可另诉
如果商业秘密仍未丧失秘密性,权利人可再次起诉。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停止侵害的期限和范围,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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