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一是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四是在前述方法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减少的收入、因侵权行为被迫降价减少的收入、商业秘密研发成本等。侵权获利的计算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收入等。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价值评估体系和损失计算机制,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的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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