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

·

·

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重要方法之一。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许可的类型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许可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是否相当;许可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许可合同是否正常履行等。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便在维权时作为参照依据。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地铁大厦1号楼4楼

联系电话:13901509672

联系微信:lvshiZZS

Copyright © 2025 ·

泽生说法

·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202603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