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的具体方式(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
1. 协议约定: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 制度管理: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 场所管理: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
4. 技术措施: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5. 载体管理: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6. 设备管理: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7. 离职管理: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8. 其他合理措施。
张泽生律师建议:保密措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相关人员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笼统的保密条款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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