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价值性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价值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 资产增加
– 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
– 用户数量增长
– 成本费用降低
– 研发时间缩短
– 交易机会增加
–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
价值性的特殊情形:
1. 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价值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2. 失败实验数据:失败的实验记录、技术方案等符合价值性规定的,同样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
3. 潜在价值:即使尚未实际产生经济效益,但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4. 负价值信息:某些情况下,失败实验的记录等”负价值”信息也具有价值性,因为可以避免重复研发投入。
张泽生律师提示:价值性是客观标准,不以权利人主观认为为依据。企业应重视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和证据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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