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都能构成商业秘密,以下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一)个人独有的经验技能
该信息是个人独有的、不可复制的个体经验、个体技能等。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本身,而非个人的能力。
(二)记忆性信息
不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记忆信息。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以记忆方式故意”盗取”秘密信息;其次,涉及的信息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形下能够轻易回忆起来的。一般情况下,记忆抗辩不适用于经营信息。
(三)不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1.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信息
3. 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信息
4. 涉赌、毒、黄或者国家禁止流通的器具、配方、销售渠道等信息
(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
已经通过公开渠道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五)不属于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
如纯粹的个人隐私、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等。
张泽生律师建议:企业在主张商业秘密时,应明确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避免将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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