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记忆中保留的原单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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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需要具体分析:

争议焦点:

1. 记忆信息的性质:员工通过工作经历”记忆”下来的信息是否属于”不正当获取”。

2. 主观恶意:员工是否有故意记忆和使用的目的。

3. 信息类型:记忆的是一般知识技能还是深度客户信息。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1. 支持构成侵权:如果员工故意通过记忆方式”盗取”商业秘密,可以构成侵权。

2. 不支持构成侵权: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自然记忆的信息,难以认定为”盗取”。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限制员工接触核心客户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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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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