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的高发形态,认定要点如下:
一、复制行为的性质认定
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触、复制商业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离职后负有归还义务而不归还,非法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复制行为便转变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二、”带走”行为的认定
离职带走包含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数据,后将其拷贝至存放在新公司经营场所的电脑上,即足以认定其披露了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举证要点
权利人需证明:
1. 员工有渠道或机会接触商业秘密
2. 员工离职时带走了相关商业信息
3. 员工在新单位使用了该商业信息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秘密并非一定存在于物质有形载体中,客户名单系一种信息的种类,其带走与否与工作资料的移交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员工带走商业秘密成立。
五、合理抗辩
员工可举证证明:
1. 相关信息的来源为公开渠道
2. 系独立开发或获取
3. 相关信息属于通用知识、技能
4. 已按规定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
六、保密义务的延续
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员工离职后仍负有不得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
七、刑事风险
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至新公司使用,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应在员工入职时即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员工离职时进行专门的保密提醒和涉密载体清退登记,保存好相关证据。
张泽生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CCRC-TSPO商业秘密保护官资格,可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搭建辅导服务,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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