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主动联系原客户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不构成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1. 正常业务联系:员工在离职后正常开展业务时偶然遇到原客户。
2. 客户主动联系:客户主动联系员工,询问是否提供相关服务。
3. 无诋毁行为:员工没有实施诋毁原单位、许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可能构成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1. 主动招揽:员工主动向原客户发送推销信息,请求客户与自己或新单位交易。
2. 诋毁原单位:员工向原客户散布诋毁原单位的言论。
3. 许诺利益:员工向客户许诺给予不正当利益。
张泽生律师提醒:员工在离职时应当了解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边界,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