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前员工的保密义务来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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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密义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的来源包括: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保密要求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完善保密制度,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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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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