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前员工的保密义务来源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密义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的来源包括: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保密要求等。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完善保密制度,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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