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基本原则:
1. 约定优先: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从其约定
2. 无约定各方共有: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均享有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和使用权
共有权利的行使:
1. 任何一方转让共有商业秘密的,应当通知其他方
2. 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3. 行使共有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后续改进的权利归属:
1. 有约定的从约定
2. 无约定的,归完成后续改进的一方
保密义务:
合作各方均对共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超越约定范围使用共有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泽生律师建议:合作开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的归属、使用方式、保密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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