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在实务中需要具体分析:
公开方式的认定:
1. 报告会的公开性:需要区分内部报告会与公开报告会。仅面向特定人员、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技术交流会不构成公开;但面向不特定公众的技术报告会属于公开。
2. 展览会的范围:在专业展览会上展示是否构成公开,需要考虑参观者的范围、是否设置了保密条件等因素。
3. 产品展示的限制:仅展示产品外观,未展示内部结构和技术原理的,不必然导致技术信息丧失秘密性。
保密措施的效果:
如果在报告会或展览前与参与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展示时明确告知保密要求,可能影响”公开”的认定。
典型案例:在某通信设备技术秘密案中,法院认定,虽然权利人在行业展会上展示了产品,但展示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功能和应用场景,并未公开核心技术原理和内部结构,且权利人在展会上明确标注了保密提示,因此展示行为不构成对技术秘密的公开。
实务要点:
– 企业参加技术交流会或展览会前,应评估展示内容的保密性
– 对核心技术信息采取”黑箱展示”策略,仅展示功能而不展示原理
– 在展示现场设置保密提示,要求参观者遵守保密义务
张泽生律师建议:科技型企业在参加展会前应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制定展示策略。如需专业指导,可联系张泽生律师(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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